个人浏览“颜色”网站违法! 不牟利的转发也违法! 一文讲清楚_江南游戏官方_江南官网游戏app/江南电竞官方

个人浏览“颜色”网站违法! 不牟利的转发也违法! 一文讲清楚

2024-01-06 10:52:45 江南游戏官方

  只要沾黄,甭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,最轻也是一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;重则触犯《刑法》,不过定性要结合传播数量、传播人数、传播次数、牟利与否、牟利多少等综合研判。

  国家对“黄赌毒”从始至终保持着高压态势,有些人可能觉得个人单独,或者两口子之间、亲朋好友之间,不以盈利为目的,在非公开场合点击、浏览、转发颜是不违法的,其实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:

  且不说转发,就算是个人浏览涉黄网页,也属于一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十三条中规定:

  同样,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第五条第6项中也规定,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……查阅和宣扬……淫秽、色情的信息”。

  由此可见,即便是个人浏览,也不存在下载、复制等行为,也是不被允许的,只不过这种行为情节较轻,一般不涉及行政拘留、罚款等惩罚,而多以批评教育、警告、通报为主。

  但如果同时存在传播、下载、复制、与他人一同观看等行为,那就不是简单地“批评教育”了,而是涉嫌触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属于一般违法行为:

  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、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

  这里是对“传播”行为的处罚,“转发”就属于传播的一种形式,该条中可没明确两口子之间、朋友之间、同学之间等熟人之间的传播就不违法,也没说明传播一两条等少数量就不违法,而是“一视同仁”,均属于一般违法行为。

  针对“转发”行为,依据情节轻重,情节较轻则处拘留或罚款;情节较重则行政拘留加罚款并行。所以无论转发给谁,就算是转发给自己的配偶,也构成一般违法,追究与否是另一回事。

  再就是针对“下载、复制、与他人一同观看”等行为,性质上已经涉嫌“组织”、“为其提供条件”,也属于触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一般违法行为:

 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……为其提供条件的……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

  下载和复制并供他人观看的这种行为,属于“组织播放”的情形、属于“为其提供条件”的行为,因而可对其处以行政拘留,并处罚款。

  综上,转发、下载、复制、与他人一起观看等这些日常中认为是“小事”的行为,实则都是一般违法行为,除了个人浏览一般不从法律层面追究,以批评教育为主之外,其他的几种行为,无论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,或者无论传播次数多少、下载数量多少,都涉嫌触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轻则可以只罚款,重则可以既罚款又行政拘留。

  另外还要说明一点,有些人可能会误认为只要不是“以营利为目的”,那么顶多算是一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不会触犯《刑法》构成犯罪,其实这个认识也是错误的:

  首先,是否以营利为目的,确实是界定“违法”或“犯罪”的因素,但并非唯一因素。

  比如,根据最高法、最高检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涉黄信息的数量要求,在更低的情况下就涉嫌触犯刑法:

  比如,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、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0000次以上的,均触犯《刑法》第363条:

  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

  除此之外,违法来得到的一万元以上的,也触犯上述法条。也就是说,对于“转发”这种传播行为,如果数量上,或者违法来得到的金额上,或者“导致非常严重后果”,那么就不是简单的一般违法行为了,而是要入刑的。

  举个例子讲,比如某人为赚钱,向另一人兜售涉黄动画,如果传播的数量是19个,那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,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拘留和罚款;但如果传播的数量是21个,就触犯了《刑法》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  即便不为赚钱,也是可能会触犯《刑法》的,只不过数量要求上会比前者的传播多一些:

  比如,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规定,“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”的不以“赚钱”为目的的转发,或者数量是以营利为目的数量标准2倍以上的,按《刑法》第364条第1款处理,即:

  传播淫秽的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  比如,某人向另一人转发涉黄动画,但不收费,只是纯粹地出于“好玩”等目的,那么只要转发的数量达到了40个以上,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,不以收费与否为准。

  此外,除了数量、营利目的与否和违法所得数额是认定情节轻重的因素之外,在定性和量刑的时候还会参考一些其他的因素,比如是否是在公开场合、接收人是否成年、有无给他人造成抑郁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等,这些都是必要参考因素。

  综上,除了个人自己浏览这种行为一般不追究法律责任,而是以批评教育、警告为主之外;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之间的转发,最轻是一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如果达到数量或者违法所得等标准,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;不以盈利无目的的转发,数量达到要求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  所以,大家还是约束好自己的行为,一定别沾染,即便是自己一个人浏览,也是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,应坚决主动杜绝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