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曝光!10起广告违法案例

2024-01-15 00:03:26 江南官网

  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、美团、大众点评发布“1064全息衍射点阵缩毛孔治疗”“DMS微针收缩毛孔治疗”“国产瘦脸50-100u改善咬肌足量注射技术升级颜值加倍”等内容的医疗广告,含有涉及医疗技术、诊疗方法、诊疗名称、药物的内容。

  依据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决定罚款10000元。

  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,应当依据《广告法》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规定,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后,按照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》核准的内容发布广告。

  医疗机构、相关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应当切实履行广告发布主体责任,严格自律,严格遵守医疗广告发布相关规定,确保医疗美容广告合法合规。

  当事人在美团APP平台上发布的“儿童全口涂氟”医疗广告中使用了具有医师执业资质的医生名义、形象进行宣传,引用的数据内容“儿童龋齿率居高不下,患龋率72%、平均每人2.8颗、恒牙患龋率40%”来源于口腔健康蓝皮书《中国口腔健康发展报告(2012)》发布中国人口健康情况中:“5岁儿童乳牙患龋率72%、12岁恒牙患龋率48.9%、12岁青少年中平均每人龋齿2.8颗”相关内容。

  当事人未准确引用数据、未表明数据出处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;当事人利用医生名义、形象进行医疗广告宣传的行为,违反了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第七条第一款第(六)项规定。

  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(二)项、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。

  广告中使用数据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的最终结果、文摘、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,应当真实、准确,标明出处,并明确说引证内容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和有效期限。

  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“有钱难头泻!在家做一茶一汤一操,疏肝养肝,调气行血!”的广告,使用医生、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,并提及“服药一周,效果明显”“李主任为其辨证后,告诉她一周就会有效果的;果然,患病的人的朋友如约第二次来诊的时候,非常激动地表示,效果真的很好”等内容。

  该广告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(四)项的规定。

  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决定罚款900元。

  医疗广告禁止使用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,禁止利用医药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医疗机构或者专家、医生、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。

  当事人在其“出口退税”微信公众号上推送的标题为“国庆的活动,本喵提前告诉你,竟然是……”文章中,“国庆抢先购,焕‘薪’大惠战”关于“慧税学苑”课程的广告图片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作为背景。

  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一)项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决定罚款30000元。

  国旗、国歌、国徽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象征和标志,体现了国家和民族的尊严。在商业广告中禁止使用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使用国旗、国歌、国徽,是为维护国家主权的神圣性。

  当事人在叮咚房产网APP上发布的房地产专项广告,含有小窑湾德泰人才公园房产项目介绍:“价格8000左右未来升值潜力巨大,不管是自住还是投资,德泰人才公园都是最佳选择”;西府御棠房产项目介绍“享拥自然山水,坐拥龙脉之上,堪称风水宝地”等信息。

  该广告涉及迷信、升值及投资回报的内容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。

  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一)项、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决定罚款20200元。

  迷信是指相信星象、风水、命相、鬼神等的一种思维。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既违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,也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格格不入,违背社会良好风尚。

  当事人利用浙江阿里巴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万相台发布的“梵视明眼全息视力仪”广告中含有“四位一体科学护眼,强壮晶体,明亮双目,自动寻找明目穴位,模拟针灸大师手法,刺激眼部经络……出现并发症视网膜脱落等”涉及疾病治疗宣传内容。

  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决定罚款9953.06元。

  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,近视不能治愈。发布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服务的广告,应当遵守《广告法》的各项规定,并不得使用“康复”、“恢复”、“摘镜”、“降低度数”、“近视治愈”、“近视克星”、“度数修复”等表述或者降低近视度数的画面、视频等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。

  发布涉及治疗近视的科目和诊疗技术的医疗广告,及治疗近视功效的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广告,应当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,并严格按照审核检查通过的广告内容做发布。

  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二楼悬挂广告板,广告内容有“吃饱饭不升糖,营养高血糖稳、远离并发症”及“糖尿病”等涉及医疗用语、疾病治疗功能的文字内容,为“糖一手淇糖米”做宣传。广告词中“是稻米中容易被转化成糖分的可溶性蛋白含量偏低于24.4%;而不易转化成糖分的醇溶蛋白含量较高达126:1%”的“糖一手淇糖米”宣传内容使用数据不准确,未表明出处。广告词中“对身体有好处的亚麻酸含量较高达75%”的“糖一手淇糖米”的数据内容系当事人虚构。

 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一条第二款、第十七条、第二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。

  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(二)项、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二)项、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决定罚款4800元。

  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,不得含有虚假内容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。食品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的,构成虚假广告。

  当事人在其自有网站上宣传食品寡糖的功能和特点,称寡糖具有调节免疫、调节内分泌、降血脂、降血糖、降血压、抑制癌细胞生长、抑制癌细胞转移、增强肝脏机能、排除重金属有害离子等疾病治疗功能内容。

  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,决定罚款1200元。

  除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器械广告外,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。有的生产经营者利用消费者重视身体健康、希望尽早消除病症的心理,在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中涉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,使消费的人将其与药品相混淆,极易误导消费者和患者。

  当事人在美团APP注册的名为“美痣堂植物古方点痣祛疣祛斑修复中心”店铺中发布的化妆品广告,使用了“修复、扁平疣、丝状疣”等医疗用语和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。

  除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外,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,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。

  当事人主要是做成人计算机培训业务,在其自建网站发布了以受益者名义作推荐、证明的学员学习反馈,宣传培训效果。

  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决定罚款2233.46元。

  在教育培训类广告中,禁止利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教育学习管理机关、行业协会、专业技术人员、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。